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科创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德阳市“科创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融资瓶颈,助力我市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决定开展德阳市“科创贷”试点工作,建立政银保联动授信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长期集合信贷支持,对科技型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信用贷款损失风险进行分担,对各企业融资成本进行补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四川省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强化政银企联动配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向创新创业领域配置,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政府和企业“成本分担”的“双分担”模式,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困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基本原则
1.支持主体原则。立足解决科技型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与各类投融资机构加强合作,优化授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财政引导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市本级、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共同投入、成本补助共担机制,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统筹协调原则。完善科技、财政、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科技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整体推进工作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德阳市“科创贷”资金放贷规模不低于4亿元,合作金融机构达5家以上,服务科技型企业200家以上。
三、支持对象和资金规模
(一)支持对象
德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获得近三年度评价入库登记编号,并且企业在申报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通过《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办〔2021〕30号)认定的中小企业。
(二)资金来源
一是市级财政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形成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引导合作金融机构放大资金池资金,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二是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按比例缴入风险补偿资金;三是“科创贷”资金利息收入。
资金池资金用于贷款损失补偿、企业融资成本补助和金融机构费用补助。
根据资金池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资金规模
1.资金池初期资金4000万元,德阳市“科创贷”资金池资金分3个年度(2023年、2024年、2025年),比例为4:3:3投入完成,2023年投入1600万元,2024年投入1200万元,2025年投入1200万元。
2.资金池资金由市本级、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资金投入,市本级投入比例为20%,德阳经开区、旌阳区、广汉市投入比例为14%,绵竹市、什邡市投入比例为11%,中江县、罗江区投入比例为8%。
3.资金池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生产力中心)作为德阳市“科创贷”具体运作的受托管理机构,对资金池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四)贷款规模
按照1:10放大贷款规模为4亿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贷款资金用途限于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
四、合作模式
(一)“担保+财政+银行”模式。担保机构通过担保为企业增信,合作银行按不低于资金池资金的1:10比例向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费用补助以资金池资金为限。鼓励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按约定比例对担保进行风险再分担。
(二)“财政+银行”模式。合作银行按不低于资金池资金的1:10比例向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费用补助以资金池资金为限。
(三)“保险+财政+银行”模式。保险机构通过保险为企业增信,合作银行按不低于资金池资金的1:10比例向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费用补助以资金池资金为限。
五、贷款损失分担及激励措施
(一)贷款损失分担
德阳市“科创贷”的合作模式由合作银行自由选择,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与合作银行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其中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辖区内发生的不良贷款由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按规定分担。补偿资金额度以各自缴入资金池的余额为限。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1.在发生贷款损失时,与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合作的,由财政资金分担单笔贷款损失的20%,剩余部分由银行与担保或保险机构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担;
2.在发生贷款损失时,与银行直接合作的,由财政资金分担单笔贷款损失的20%,剩余部分由银行分担;
3.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其行政区域内实际发生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补助;
4.市、扩权强县(市)两级财政按1:4的比例承担其行政区域内实际发生的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补助。
(二)激励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承担比例对获得德阳市“科创贷”支持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减息降费,对合作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给予降费补助,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1.贷款利息补助。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贷款协议签订时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发生贷款损失的企业不予补助。
2.担保降费补助。对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实际担保金额的0.5%给予费用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发生贷款损失时不予补助。
3.保险降费补助。对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按实际保险金额的0.5%给予费用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发生贷款损失时不予补助。
六、合作金融机构
(一)基本条件
合作金融机构类型包括银行、国有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和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二)融资费用
合作银行开展德阳市“科创贷”贷款业务时,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最新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50个基点,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担保服务费率不高于1.5%。
(三)选择程序
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向市生产力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市生产力中心遴选确定后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联合参与德阳市“科创贷”业务。
七、运行管理
(一)贷款申请
申请德阳市“科创贷”支持的企业自主确定德阳市“科创贷”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生产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生产力中心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并备案后转交合作金融机构。
(二)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根据约定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或保险。
(三)损失认定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包括:
1.贷款银行申请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有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贷款损失需由担保或保险机构提供已代偿证明;
4.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发生贷款损失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贷款银行提交的贷款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生产力中心提交“贷款损失认定补偿方案”。贷款最终损失按照第五条第(一)点“贷款损失分担”执行,实行账销案存。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若追回代偿,退还至资金池,按比例分别纳入市本级、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可贷款资金。
(四)风险管控
1.合作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业部门承担德阳市“科创贷”实施工作,对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根据自身机构要求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全程严格把好业务管理质量关。
2.实行合作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市生产力中心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金融机构,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取消合作。对德阳市“科创贷”业务代偿率超过5%的合作银行,市生产力中心可暂停该银行开展德阳市“科创贷”业务。
八、职责分工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负责确定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德阳市“科创贷”重大事项决策,审定贷款费用补助方案。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德阳市“科创贷”推广工作,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德阳市“科创贷”工作。
(二)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筹措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融资成本补助市级财政资金支出部分的预算管理和拨付,负责对德阳“科创贷”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筹措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成本补助和贷款损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三)德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市生产力中心负责对资金池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组织德阳市“科创贷”运行和监督管理;遴选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对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德阳市“科创贷”运行情况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年度报告。
(四)合作金融机构
1.合作银行积极对接市生产力中心推荐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简化贷款办理流程。定期向市生产力中心通报德阳市“科创贷”贷款业务进展情况。
2.合作担保公司对市生产力中心推荐的科技型企业,主动积极与合作银行进行对接沟通,按照担保程序规定,进行独立的担保调查、风险评估、担保审批,办理担保相关手续。定期向市生产力中心通报德阳市“科创贷”担保进展情况。
3.合作保险机构对市生产力中心推荐的科技型企业,主动积极与合作银行进行对接沟通,按照保险程序规定,进行独立的保险调查、风险评估、审批,办理保险相关手续。定期向市生产力中心通报德阳市“科创贷”保险工作进展情况。
九、其他事项
鼓励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财政出资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